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的試驗目的和條件及對試驗箱的要求
一、試驗目的
確定設備(產品)在周圍大氣溫度急劇變化時的適應性。
二、試驗條件
2.1試驗溫度:高溫為70℃;低溫為-55℃。
2.2試驗溫度保持時間:1h或者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(wěn)定,以時間長者為準。2.3轉換時間:不大于5min。
2.4循環(huán)次數(shù):3次。
三、對試驗箱(室)的要求
本標準應用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(室)或采用高溫試驗箱(室)和低溫試驗箱(室)進行冷熱沖擊試驗,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以提供試驗樣品經受周圍空氣溫度急劇發(fā)生變化的環(huán)境溫度。
3.1高溫試驗箱(室)的要求,應符合GJB150.3-86《軍用設備環(huán)境試驗方法高溫試驗》的第3章各條所規(guī)定的要求。
3.2低溫試驗箱(室)的要求,應符合GJB150.4-86《軍用設備環(huán)境試驗方法低溫試驗》的第3章各條所規(guī)定的要求。
3.3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(室)提供高溫試驗部分和低溫試驗部分,應分別符合GJB150.3-86和GJB150.4-86的第3章各條所規(guī)定的要求。
3.4試驗箱(室)的容積應保證在試驗樣品放入候補超過試驗溫度保持時間的10%就能使試驗箱(室)溫度達到GJB150.1-89中3.2條規(guī)定的試驗條件容差范圍之內。
四、恢復
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試驗樣品從試驗箱(室)內取出后,應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,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(wěn)定。